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产生
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产生事先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其组成人员必须是正式党员。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,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。
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撤销
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于党员人数减少较多(分别少于80人、40人、5人),同时在短期内(不超过6个月)不可能增加到要求人数时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组织并组成相应的新的基层党组织。对正式党员已减少至不足3人的党的支部,如在短期内(不超过6个月)不可能增加到要求人数时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并与邻近单位的党组织组成联合支部。
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数和设置
基层党组织的职数和设置,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。一般情况下,职数应为单数,以3-5人为宜。最多不超过7人。可分别设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检委员。委员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、青年委员、保密委员、统战委员等。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,只设书记一人,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。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,有些工作不一定要设专门委员,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予以解决。
机关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
党的基层各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必须由各相应的委员会选举产生,基层各级党组织经选举产生的书记、副书记(含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)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机关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任用
机关基层各级党组织的书记、副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,也可由一般党员干部担任。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,设专职副书记。专职书记、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,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。 (责任编辑:zzk) |